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聲字第19號
聲 請 人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楊鐵工廠
法定代理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89年度裁字第1228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於96年10月29日寄發存證信函,已遭 退回,被告公司遷移不明,為此,聲請公示送達。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信件係向楊鐵工 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楊鐵工廠)陳麗香送達,非向楊鐵工 廠之負責人乙○○送達,再依信件所載楊鐵公司之地址為南 投市南崗工業區○○路2號,亦與聲請人所提出之楊鐵工廠 所設立之地址台中市○○區○○路63號不符,是本件聲請人並 未向楊鐵工廠之負責人及其設址送達,其聲請公示送達,尚 與前開規定有間,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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