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簡字第500號
原 告 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