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96年度,1121號
NTEV,96,投小,1121,2007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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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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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