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小字第1121號
上 訴 人 龍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