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北斗簡易庭(刑事),斗交簡字,96年度,313號
PDEM,96,斗交簡,313,200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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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斗交簡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速偵字第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第1項第3行所載「2日」,補正為「20日」外,其餘引 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前於95年間已有1次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桃交簡字第716號,判處罰金 銀元9000元,竟猶不知警惕,再犯本案,且係酒駕行駛於高 速公路上,量刑自不宜過輕,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4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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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