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交簡字,96年度,274號
NHEM,96,湖交簡,274,200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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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
度偵 (甲○廉股)字 第131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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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