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6年度,404號
CLEV,96,壢補,404,2007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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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補字第404號
原   告 優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73,47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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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賞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