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96年度,10059號
SJEV,96,重簡,10059,2007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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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進安
被   告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興
被   告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被   告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政忠
人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余政忠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余政忠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捌仟陸佰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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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