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6年度,5208號
SJEV,96,重小,5208,2007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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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5208號
原   告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96牛1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肆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 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 20 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4  日系爭車輛原告於95.6.5領照使用。至96.3.31車禍時,實際已使用9個月又27日(未滿1月以1月計,為10個月)。車輛之修理工資為5,250元、零件為5,380元,零件部分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又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故依上開定律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事故發生時之剩餘價值如下:
1、折舊計為1,654元。〔計算式:5,380元×0.369×10/12= 1,6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扣除折舊額後得請求之零件合理修復費用為3,726元〔計算 式:5,380元-1,654元=3,726元〕。



3、至修理工資5,250元部分,則不因新舊車輛而有所不同,自 得全額向被告求償。
4、準此,原告所得請求之賠償修理費金額為8,976元(5,250元 +3,726元=8,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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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