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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6年度,5083號
SJEV,96,重小,5083,200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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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五股工業區第二批標準廠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契約書」影本、大樓管理服務費之發票影本 (發票編號為JU00000000)為證,而被告經支付命令異議後,經合法通知到庭辯論,對於原告上開主張之事證及請求金額未爭執,雖主張對原告尚有新台幣700,084元之債權可供抵銷等語,惟被告提供可資抵銷之事證,其當事人並不相同,故不符合民法第334條抵銷之要件。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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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