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96年度,4922號
SJEV,96,重小,4922,2007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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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2309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進安
被   告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家興
被   告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榮
被   告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余政忠
人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所為
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晶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被告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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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晶粒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毅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爾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