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3851號
KSDV,106,司票,3851,2017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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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聲 請 人 王之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慧敏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表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
三、表明相對人完整住所或居所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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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