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產分割登記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司調字,106年度,65號
FSEV,106,鳳司調,65,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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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司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松海蔡福財蔡松雄蔡玉堂間塗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按聲請調解 係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蔡松海尚積欠聲請人債務 未清償。而查相對人蔡松海之被繼承人遺留有高雄市○○區 ○○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365建號建物,相對人蔡松海 明知負有債務,卻將全然放棄登記為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 ,顯已損害聲請人債權,故請求撤銷上開登記,為此聲請調 解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 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 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6 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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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