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663號
KSEV,106,雄補,663,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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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63號
原   告 龔倩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查報本件建物之價額(即本件門牌號碼高雄市○○區○
○○路00號10樓房屋最近一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之相關資料或其現
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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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