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吳伊蘭(原名:吳玉蘭
)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2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