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602號
KSEV,106,雄補,60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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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李麗虹
原   告 吳文彬
法定代理人 吳怡欽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玟華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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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