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588號
KSEV,106,雄補,588,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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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8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施英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勝上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33,31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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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