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會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506號
KSEV,106,雄補,506,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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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506號
原   告 葉力銘
原告因請求返還會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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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