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84號
原 告 簡訊王數位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正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寬庭房屋仲介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寬庭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228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
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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