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6年度,375號
KSEV,106,雄補,375,2017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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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375號
原   告 淳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允能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頂祥科技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
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1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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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淳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