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費用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6年度,904號
KSEV,106,雄簡,904,201705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簡字第904號
原   告 曾麗雲即上承工程行
被   告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仲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 月 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本院答 詢表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1/1頁


參考資料
王福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