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27號
CHDV,106,司促,5227,2017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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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27號
債 權 人 鄧稚勤
上列債權人鄧稚勤因與債務人柯綉庭即柯芃安間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鄧稚勤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內無記載債權人鄧稚勤之住址,請補正之。
三、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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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