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救字,106年度,15號
KSEV,106,雄救,15,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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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救字第15號
聲 請 人 斐文強(BUI VAN GUONG)
      阮文輝(NGUYEN VAN HUY)
      阮孟強(NGUYEN MANH CUONG)
      謝唯東(TA DUY DONG)
      黎春成(LE XUAN THANII)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律師
相 對 人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翠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10 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並經司法院104 年7 月3 日院台廳 司四字第1040017783號令定自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是經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者,其 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應無庸再予 審查(法律扶助法第63條修正理由參照)。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高雄 分會第0000000-D-035 、037 、039 、040 、042 號審查表 、資力審查詢問表、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為據,聲請人既經 法扶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人所述原因事實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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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