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396號
KSEV,106,雄小,396,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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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3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   告 林玉樹即曜盛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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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