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6年度,384號
KSEV,106,雄小,384,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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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江俊億
      周忠泰
被   告 林先擇
上列當事人間106 年度雄小字第384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 年5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5 月25日下午3 時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陳威志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威志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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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