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調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洪基全
代 理 人 劉志賢律師
相 對 人 洪基成
相 對 人 洪基正
相 對 人 洪廖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三人返還屏東縣○○鄉○○段00○ 0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舊庄段1028地號土地,查 相對人三人均設籍於屏東縣林邊鄉,有相對人三人全戶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三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