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6年度,23號
KSEV,106,雄司補,23,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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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23號
聲 請 人 王黃秀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惠珍鄭惠玲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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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