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司補字第22號聲 請 人 王黃秀琴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文光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