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5年度,443號
KSEV,105,雄簡,443,2017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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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43號
原   告 阮宏民即玉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鄧香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6,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660 元,原告
尚應補繳1,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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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