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6年度,41號
KMEV,106,城簡,41,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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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41號
原   告 古育慈
原告與被告柯靜誼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萬8,000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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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