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311號
原 告 藍世杰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耀庭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其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
受之客觀上利益數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訴
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
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
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
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
元計算。);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
出被告藍耀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