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74號
原 告 興國際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勳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60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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