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59號
原 告 久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寀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
1,480元,應徵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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