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258號
FYEV,106,豐補,258,2017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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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58號
原   告 陳柏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9,61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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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