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6年度,257號
FYEV,106,豐補,257,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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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57號
原   告 吳沛婕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91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000元,應徵裁判費18,424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7,9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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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方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