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47號原 告 謝櫻芬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複代理人 許孟穎 周嬌樺被 告 張尤慧珠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張博智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張榮哲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張嘉修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張雅雯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詹滄榮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詹瑞美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詹雯琍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詹雯茵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蔡張碧滿即張番清之繼承人 張良玉即張番清之繼承人承受訴訟人 廖昌德即廖張碧珠之繼承人 廖熔梅即廖張碧珠之繼承人 廖秋芬即廖張碧珠之繼承人 廖玉蟬即廖張碧珠之繼承人 廖玉美即廖張碧珠之繼承人 廖秋宜即廖張碧珠之繼承人 張書豪即張順眉之繼承人 張筱枚即張順眉之繼承人被 告 張子銘即張土神之繼承人 劉明峯即張土神之繼承人 劉育慈即張土神之繼承人 張肇憲即張土神之繼承人 羅張邁即羅張氏德之繼承人 羅明仁即羅張氏德之繼承人 羅智仁即羅張氏德之繼承人 羅文惠即羅張氏德之繼承人 羅心芳即羅張氏德之繼承人 羅錦炆即羅張氏德之繼承人 張朝漢 張志帆 張福聲 張福錦 張福助 張福燉 張吉祥即張金松之繼承人 張吉榮即張金松之繼承人 張吉達即張金松之繼承人 張玉琴即張金松之繼承人 張玉華即張金松之繼承人 張玉優即張金松之繼承人 張洪鐘 張洪志 張洪利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複代理人 張浚泓律師兼 上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真強 住臺中市○○區○○街○○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被 告 張盛星 住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 張盛烱 住苗栗縣三義鄉西湖村11鄰八櫃25之17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 廖繼富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0號 張欽煃 住臺中市○○區○○街○○巷00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志光 住同上被 告 張春梅 住新竹縣○○鎮○○路00號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明雄 住臺中市○○區○○村○村巷00號被 告 張真理子 住日本國東京都八王子市別所2丁目22 番地2之501 石原綾子 住日本國東京都新宿區西落合3丁目2番 2號之202 張書維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張哲量即張岳宜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 張佑任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之3六樓 居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6 樓 張標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標潁 住臺中市○○區○○街○○巷00號被 告 張純佳 住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 張昇弘 住臺中市○○區○○街○○巷○00號 張純銀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居桃園縣○○鄉○○路000巷00弄00號2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七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又依被告羅張邁所陳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繼字第3207號拋棄繼承卷宗,本件羅張氏德之第一順位繼承人,除羅錦墩、羅錦炆外,似有其餘羅錦男、羅錦泉、羅錦營、羅澄淑、羅千淑等人,原告應於收受裁定10日內陳報羅張氏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第一順位全體繼承人年籍並最新戶籍謄本;如第一順位繼承人已死亡或拋棄繼承,其第二順位全體繼承人年籍並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羅張氏德之正確繼承系統表,並具狀陳明更正並提出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及本件更正後之訴之聲明(書狀繕本應依被告人數自行寄送被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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