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6年度,135號
HLEV,106,花補,135,2017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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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35號
原   告 黃壬溎
被   告 林正茂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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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