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6年度,123號
HLEV,106,花補,123,2017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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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23號
原   告 薰芳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嘉盈
訴訟代理人 凌爾榮
被   告 許薰方
原告因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52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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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