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211號
KSYV,106,監宣,21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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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謝秀娥 
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   謝順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男,民國四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甲○○(女,民國五十四年二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謝銚(女,民國四十四年五月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 胞妹,乙○○於民國105年7月20日因右側顱內出血及急性呼 吸性衰竭陷入昏迷,目前生活無法自理,且不能為意思表示 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人爰依 民法第14條第1項及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本院准 予對乙○○為監護宣告,並選定乙○○之胞妹甲○○為監護 人,指定乙○○之胞姊謝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於鑑定人前 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其健 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 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有精神科專 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件法第167條 亦有規定。再者,「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 、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 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 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之裁 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 理由。法院為前項之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 定人之意見。」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同意書、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



障礙證明影本等件為證。經本院對乙○○進行鑑定程序,在 鑑定人即旗山醫院醫師謝遠達前訊問乙○○,其無法言語, 對點呼無反應,且躺臥在床無法自己行動,經鑑定人謝遠達 醫師鑑定後認為:乙○○於105年7月在家中昏倒,送至旗山 醫院急救,因顱內大量出血接受開刀治療,目前其右側無反 應,左腳萎縮,無法做指令之互動,眼睛瞳孔放大,經照光 較無縮小之變化,知覺部分僅對痛覺、口語有些許反應,仍 仰賴呼吸器維持正常呼吸,且須使用鼻胃管餵食,日常生活 事務無法自理,全日臥床依賴他人照顧,建議監護宣告等語 ,有本院106年5月25日鑑定筆錄附卷可稽,是認乙○○因上 揭心智缺陷,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宣告乙○○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四、次查,聲請人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胞妹,有戶 籍謄本在卷可參,本院審酌甲○○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乙○○ 關係密切,並有意願擔任監護人,且乙○○之手足謝銚亦同 意由甲○○擔任監護人,此有其出具之同意書附卷為憑,而 其他手足謝含笑謝明智因居住外地不便處理乙○○之監護 事宜,均曾口頭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謝新富則因中風 且氣切無法言語等情,業經聲請人到場陳述明確(見本院同 上筆錄),是本院認由甲○○擔任監護人,應無不當之處, 爰依上揭法條規定,選定甲○○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乙○○ 之監護人。又經本院選定之監護人即甲○○,自應依民法第 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療治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身體及 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一併敘明。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 乙○○之胞姊謝銚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參酌其 與乙○○情屬至親,並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見本院同上筆錄),是本院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 人,亦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指定謝銚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甲○○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 財產,應會同謝銚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 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柯雅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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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