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6年度,952號
KSYV,106,家非調,952,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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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團股
聲 請 人 黃雅麟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藍揚麒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家非調字第952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
院調解室六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書 記 官  黃瑞玲
  調 解 委員  廖寂微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 黃雅麟   到
  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到
  相對人 藍揚麒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諭知本件交由司法事務官先行調解,並交由調解委員調解。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
  同意互相讓步而暫訂會面交往。
調解委員
  報知司法事務官本件暫訂會面交往。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暫訂民國106 年5 月27日、6 月10日、6 月24日相
  對人與未成年子女藍景耀藍于翔之會面交往方式如下,後
  呈法官簽名:
  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7日、6 月10日、6 月24日上午
   9 時起至未成年子女所在地點(目前為:高雄市○○區○
   ○街00○0 號),偕同未成年子女外出、同遊,並於當日
   晚間8 時前將未成年子女藍景耀藍于翔送回上述地點。
   若欲探視當日上午10時前相對人仍未到達上述地點,則取
   消當次之探視,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均無須等候。
  相對人應於探視前通知聲請人,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無
   故拒絕。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黃雅麟
            代理人: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藍揚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黃瑞玲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瑞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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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