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團股
聲 請 人 黃雅麟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相 對 人 藍揚麒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家非調字第952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行使負擔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16日下午5 時20分在本
院調解室六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書 記 官 黃瑞玲
調 解 委員 廖寂微
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 黃雅麟 到
代理人 蔡千卉律師 到
相對人 藍揚麒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法官
諭知本件交由司法事務官先行調解,並交由調解委員調解。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交由調解委員先行調解。
兩造
各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
同意互相讓步而暫訂會面交往。
調解委員
報知司法事務官本件暫訂會面交往。
司法事務官
諭知本件暫訂民國106 年5 月27日、6 月10日、6 月24日相
對人與未成年子女藍景耀、藍于翔之會面交往方式如下,後
呈法官簽名:
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5 月27日、6 月10日、6 月24日上午
9 時起至未成年子女所在地點(目前為:高雄市○○區○
○街00○0 號),偕同未成年子女外出、同遊,並於當日
晚間8 時前將未成年子女藍景耀、藍于翔送回上述地點。
若欲探視當日上午10時前相對人仍未到達上述地點,則取
消當次之探視,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均無須等候。
相對人應於探視前通知聲請人,聲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無
故拒絕。
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無異議後簽名:
聲請人:黃雅麟
代理人:蔡千卉律師
相對人:藍揚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黃瑞玲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