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宋○蓁
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相 對 人 陳○瑾
陳○源
上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6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第63 條亦有明 定。
二、經查:聲請人雖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准予扶 助,有審查表、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 問表在卷可參,顯示聲請人全戶應計人口數僅聲請人1 人, 全戶收入總額係每月新臺幣(下同)11,900元等情,然依據 聲請人所稱,其生活全由長子甲○○張羅,甲○○目前雖調 至台北工作,休假時仍會回家,足見聲請人及甲○○仍繼續 同住,聲請人生活費全靠甲○○供給,核與依上開資力審查 詢問表所示,聲請人與甲○○間具有扶養關係相符,故聲請 人全戶人口數應包含有繼續扶養關係之甲○○,合計為2 人 ;另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甲○○於10 4年度之收入為1,447,463元,平均每月收入為120,622元( 計算式:1,447,463元÷12=120,622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且據案件概述單所示,聲請人每月領取國民年金約3,00 0元,合計聲請人全戶每月收入總額為123,622元,堪認聲請 人全戶(包含甲○○)非無資力,本件聲請顯然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