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司繼補字,106年度,112號
KSYV,106,司繼補,112,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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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補字第112號
聲 明 人 朱益良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朱盧美珠之遺產繼承權事件,聲
  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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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