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繼補字第112號聲 明 人 朱益良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朱盧美珠之遺產繼承權事件,聲 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明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二、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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