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5年度,821號
KSYV,105,監宣,821,2017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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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李江林 
應受監護宣 李陳秀月
告 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監護人。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長子 ,乙○○○因巴金森氏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聲請准予對乙○○○ 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且提出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 、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為證。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應於鑑定 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 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 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 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院為 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 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亦 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及第2項所 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乙○○○之長子,有聲請 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係乙○○○四親等內之親屬, 依前揭規定,得為本件之聲請。又本院對乙○○○進行鑑定 程序,在鑑定人即覺民診所醫師王興耀面前訊問乙○○○, 當場呼喚乙○○○,問其姓名等,乙○○○對呼喚無反應;



復經鑑定人王興耀醫師鑑定認為:受鑑定人領有長庚醫院 106年3月28日診斷書,為失智症合併帕金森氏症,目前整日 臥床,意識迷糊,其認知活動如下:定向力有缺損(人、時 、地);辨識能力缺損(百元紙鈔);計算能力有缺損(10 0-7);抽象思考能力缺損(無法說明笑面虎意義);現實 反應能力缺損(此地發生火災如何自處),綜合上述,受鑑 定人不能言語,不能溝通,其心智有嚴重障礙,無法處理身 邊事務;受鑑定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 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本院106年5月16日 訊問筆錄)。是乙○○○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法宣告乙○○○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查,乙○○○已婚,育有三子,次子歿,聲請人為乙○○ ○之長子,表明同意擔任乙○○○之監護人,乙○○○之長 媳亦同意由聲請人擔任乙○○○之監護人(本院同上筆錄) ,有同意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乙○ ○○之監護人,應無不當,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擔任 乙○○○之監護人。聲請人既經本院選定為乙○○○之監護 人,自應依民法第1112條之規定,負責護養療治乙○○○之 身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 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丙○○○為乙 ○○○之長媳,其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 同上筆錄),並有同意書附卷可憑,認由其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丙○○○擔任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 條及第1099條之1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 對於乙○○○之財產,應會同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 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 ,對於乙○○○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併此敘 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虔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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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