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陳俊麟
劉佳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原告與被告二聖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1,30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