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592號
KSDV,106,補,592,2017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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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2號
原   告 陳俊麟
      劉佳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原告與被告二聖醫院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41,30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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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