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0號
原 告 莊榮茂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南瑩造機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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