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陳新標 陳玉錐原告與被告楊雪貞律師即陳新佳之遺產管理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9,3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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