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472號
KSDV,106,補,472,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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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張順集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茆怡文律師
被   告 張凱幃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
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6755/200000 )及其上同段1269、1254、
1268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均為1/2 )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7,280 元【計算式:
(面積594 ㎡×6755/200000 ×公告土地現值156,369 元/ ㎡)
+(建物現值461,600 元+547,000 元+411,700 元)×1/2 =
3,847,280 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165,000 元,故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2,2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
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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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