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93號
KSDV,106,補,393,2017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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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   告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環治
被   告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富
被   告 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溥
被   告 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健溥
被   告 鼎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仕勳
原告與被告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鼎霖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1,942,918元【計算式:6,740,556元+25,00
0,000元(就確認2,500,000股股票債權存在部分,按每股10元計
算,核計為25,000,000元)+2,023,620元=31,942,91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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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安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