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8號
KSDV,106,法,8,2017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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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孫素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經董監事會議 決議調整變更董監事推選人數,並同時修正章程內之漏字, 經送主管機關即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備查,爰依民法第62、63 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是得依上開規定向 本院聲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 人為限,非得逕以財團法人自身之名義為前揭聲請。三、經查,本件民事聲請變更章程狀所載之聲請人為「財團法人 崇義文化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則為常務董事孫素貞, 有其書狀在卷可稽,足見聲請人乃該財團法人,孫素貞僅係 作為其法定代理人,核與上揭規範之程序不符,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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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