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延長履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6年度,27號
KSDV,106,司消債聲,27,20170925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莊永彬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嘉駿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執行事件,債務人聲請延長履
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05年2月24日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自106年10月起應予延長1年。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莊永彬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4 年9月24日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且其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64號



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有上開更生執行卷宗足憑。聲請人即債 務人於106年9月11日具狀稱:其於上開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 認可確定後,因長期慢性腎衰竭每週固定接受透析治療三次 迄今,身體狀況日益惡化,日前因此緊急洗腎,擬調養身體 一段時間再行工作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目前如繼續履 行上開更生方案顯有困難,上情業據其提出尚清診所106年9 月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為證;考量更生程序之目的在鼓勵 債務人誠心盡力履行處理債務,不宜無視債務人之身體病痛 或家庭變故強令債務人毫無彈性地按照更生方案期限履行, 故有延長履行期限之設計,依上開條文,債務人聲請本院裁 定延長履行期限,尚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