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6年度,383號
KSDV,106,司拍,383,201709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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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陳高章
相 對 人 許曹淑蓉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4年1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 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民國134年11月18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㈠104年11月17日邀同 案外人許怡君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㈡104年12 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 約定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分期平均攤還本息, 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即 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款借據影 本、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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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權利範圍 │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1│高雄 │鳳山 │埤頂 │ │1449-37 │ │63 │全部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號│ 號 │ 建物門牌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 │
│ │ │ │ │ │ │ │
├─┼──┼───────────────┼──────┼───────┼─────┼────┤
│1│390 │埤頂段1449-37地號 │加強磚造 │一層:36.54 │ │全部 │
│ │ │ │2層樓房 │二層:25.56 │ │ │
│ │ ├───────────────┤ │合計:62.1 │ │ │
│ │ │中山東路130巷143號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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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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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